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实验室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隶属学校的实验场所、实验室使用、管理等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实验室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构建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二)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本科生院、保卫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负责对实验室安全管理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隐患整改、事故处置方案等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审议和指导协调。
(三)本科生院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签订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内配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
二级单位对实验教学安全、实验室使用安全以及所属实验室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教学安全、实验室使用安全以及所属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本单位实验教学安全、实验室使用安全以及所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本单位实验教学安全与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签订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压紧压实实验教学安全、实验室使用安全以及所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
(二)做好本单位实验教学、实验项目、实验室使用等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把关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实验操作规范、实验室使用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
(三)配合本科生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应急演练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实验室安全风险,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一)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主要职责包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培训、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
(二)实验课程教师、实验项目负责人等实验室使用人是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室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和实验室使用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级(重大风险)、Ⅱ级(高风险)、Ⅲ级(中风险)和Ⅳ级(低风险)。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等级划分标准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在防护措施、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评估等方面落实差别化的管理措施,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及实验物资设备特点,实验室可分为化学类、机电类、计算机类、其他类等四个类别。
第十三条 实验室分类标准及管理要求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是指涉及化学试剂和化学反应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包括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危险废弃物。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经学校审批。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统一保管,并严格实行“五双”管理(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
化学类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按照化学性质设置专用空间并科学有序、分类规范存放,存放危险化学品总量须符合规定要求。化学类实验室应对化学实验废弃物集中定点存放,分类收集、张贴标签,委托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
(二)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是指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高速、激光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机电类设备应做到定期维护保养,危险性设备应张贴危险警示标识与安全操作规程。
(三)计算机类实验室
计算机类实验室是指配备较多计算机、电路板、服务器等电子设备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包括人员触电、电路短路、设备高温起火等用电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
计算机类设备应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危险源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其他类实验室应做好用水用电及消防安全等基础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程序
(一)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标准初步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
(二)本科生院和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三)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当危险源类型和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本科生院和二级单位应及时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和级别,修正更新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按照“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要求,采取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常规检查。各实验室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经常性检查。
(二)专项检查。按照教育部及属地管理部门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三)定期检查。学校每年于学期初、学期末等时间节点开展实验室检查,每年至少四次。二级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实验室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覆盖的实验室检查。
(四)随机抽查。学校、二级单位对实验室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以《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为基础,牵头检查单位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检查中所发现的隐患,二级单位、实验室对发现的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订整改计划报本科生院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直至整改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风险隐患或推诿拖延整改。
第十九条 全校师生可通过公开渠道,对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监督举报。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安全技术知识、环保教育、危险源辨识、个人安全防护以及应急演练等。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对参与实验活动的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考试,并对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准入管理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实验室安全风险较大的学科、专业必须将实验室安全相关课程或内容纳入学生培养方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及相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前必须达到相应准入要求。
(一)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范,参加并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对实验室涉及的风险知情并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经实验室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授权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实验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教育方案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第六章 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等)开展论证立项、建设验收时,以及新增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现有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有新增风险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本科生院审核后,方可实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及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所涉及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的风险。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资质条件。
(三)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及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责任制落实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由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报告评审,通过安全风险评审的,报送本科生院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由实验课程负责人和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报告评审,通过安全风险评审的,报送本科生院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院、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学校、本单位和本实验室的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联动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保障救援和消防通道通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及时联系校医院及120急救,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必要时,启动校级应急预案,与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并向主管部门和属地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程序、构成责任事故行为鉴定等,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条件保障与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年度预算中安排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室安全运行、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物资器材,以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
(一)实验室应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如烟感报警器、消防喷淋、灭火器等,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二)化学类实验室应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三)存放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场所应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选聘实验室安全督导员,参与实验室安全体系建设、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督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督导员等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接受轮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年度考评,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予以批评和惩处;对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及教育部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中南大教字〔202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