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完备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实验室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技术安全是指在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中,通过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实施危险源管控、配置防护设施等举措,预防因实验技术操作、仪器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引发的安全事故。根据学校实验室类型和设备物资特点,实验室技术安全主要包括电器设备、易燃气体、高压气瓶、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场所,以及实验室使用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消防安全参照学校消防安全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协同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检查、危险源管控、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实验教学安全等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
第二章电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电线和电器设备应置于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中,避免水汽或液体直接接触,防止因长期潮湿导致绝缘性能降低而引发漏电事故。
第六条 实验室电器设备金属外壳应确保可靠接地,并定期检查接地线路与漏电保护装置的有效性。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以保持绝缘完好,电线接头不得裸露,防止人员意外接触带电部位。
第七条 电器设备首次使用前须核对设备额定电压和功率是否与实验室供电参数相匹配。使用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设备部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排除故障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八条 实验操作时应保持手部干燥,严禁直接接触电器设备带电部位,电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线路拆除或设备整理。
第九条 实验室电器设备须由专人管理,使用期间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实验过程中若长时间离开实验室或遇突发电源中断,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
第十条 进行电器设备移动、接线、拆修等操作的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电器设备安全知识与技能,未经授权或培训合格者严禁从事电器设备相关操作。
第十一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使用干燥绝缘物体使触电者脱离带电体,根据伤情进行急救并及时送医。
第十二条 发生电器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相关电源,并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或干燥沙土进行灭火,严禁使用水或导电灭火剂进行扑救。
第三章易燃气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采购气体、气瓶及其他气体装置,必须选择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供应商。气体装置须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确保其处于安全有效状态。
第十四条 易燃气体存放区域附近严禁放置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对于可能发生剧烈反应的不同气体,必须分类隔离存放,严禁混存。
第十五条 使用易燃气体或设有易燃气体管道、气具的实验室,应设有通风装置,并确保在实验过程中保持通风。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须安装气体泄漏检测与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的密封性与完好性,严防气体泄漏。
第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如遇易燃气体供应中断,应立即关闭实验器具及相应管道阀门,防止恢复供气后发生气体泄漏。
第十八条 如遇易燃气体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发火情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并使用湿布、石棉布或专用灭火毯覆盖灭火。
第四章高压气瓶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要求
(一)搬运和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尽量减少碰撞。
(二)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他易引起碰击的方式。
(三)气体互相接触后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禁止同车搬运或同处存放,禁止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四)气瓶瓶体存在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无法确保安全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或充装气体,应送交具备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高压气瓶使用要求
(一)高压气瓶应按照气体性质分类直立存放,放置时须采取可靠固定措施。气瓶应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或强烈振动。
(二)与高压气瓶配套使用的减压器须分类专用,安装时应旋紧螺扣,防止气体泄漏。操作减压器及开关阀时动作须平缓,避免压力骤变。
(三)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先开启瓶阀,后调节减压器;使用完毕时,应先关闭瓶阀,待管路余气排净后再关闭减压器。实验操作时应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气情况,并密切观察压力表示数变化,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四)氧气等强氧化性气体气瓶严禁与油类物质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防止引发燃烧和爆炸。
(五)可燃性气体与助燃性气体气瓶的存放及使用位置,应与明火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发生燃烧或爆炸。
(六)高压气瓶使用后,应按规定保留一定残余压力,以防空气倒灌和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须严格分类存放,由专人保管、发放、使用,实验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须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应优先选用无毒或低毒化学品替代有毒化学品,通过优化实验方案、完善防护设施、改进操作规程等措施,系统性降低危险化学品在操作环节的暴露和扩散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实验操作人员在实验前应充分了解实验所用各种物质的成分构成及物理、化学性质,清楚实验操作流程、设备仪器使用方法,及实验所需的温度、压力等条件,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实验操作使用危险化学品须事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在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操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人员应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实验前后须规范洗手,按要求穿着专用实验服,并根据实验风险适配使用防护装备(如防化服、防毒面具等);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使用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存放食物,防止有毒物质进入人体,引发中毒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实验过程应遵循最小用量原则。在确保实验结果精确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并采用其最小必需用量。
第二十七条 使用易挥发、有毒或易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操作须在通风橱内进行,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气流方向应由操作者流向通风橱内部。
第二十八条 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物质进行实验时,应选用具备防爆设计并能有效抑制或减轻爆炸危害的专用仪器设备,实验过程中要远离明火、火花等热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给予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及教育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教字〔2021〕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