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是进行教学、科研和实践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验室应结合各自专业及所在实验室特点,建立相应学生实验守则、安全守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二)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应根据培养方案,组织实验教学工作,完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三)促进教学改革创新。实验室应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研究和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室应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努力研究实验技术和方法,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五)参与社会服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活力。
(六)加强内部管理。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建设,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实验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实施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讨论、审议、审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教务部是全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验室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三)组织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促进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五)组织实验室安全、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是所属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主责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落实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和设备物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设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二)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本实验室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
(五)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服务。
(六)做好实验室工作日志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规划实验室建设,综合学科专业结构和发展规划、教学需要和教学改革要求、师资队伍状况和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设置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实施方案具体,预算编制合理。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和相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六)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建设要求和阶段发展目标。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二级单位制定方案并进行论证,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二级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二)教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组负责审批。
(四)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暂行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03〕13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