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隶属学校的实验室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责任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实验室安全管理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隐患整改、事故处置方案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审定。
第七条 教务部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内配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选聘实验室安全督导员,参与实验室安全体系建设、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督查等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机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
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实验室安全小组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与所属各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并定期修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各实验室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并编制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定期开展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检查,对安全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是相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与相关实验教学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防范措施与安全应急预案等。
(三)日常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与清查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落实各类安全隐患整改。
(四)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
(五)配备并维护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督促实验室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一条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年度考评,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予以批评和惩处;对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分级分类管理与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全校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级(重大风险)、Ⅱ级(高风险)、Ⅲ级(中风险)和Ⅳ级(低风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等级划分标准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开展相应培训与演练,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在防护措施、安全检查、安全评估等方面落实差别化的管理措施,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学科特点,全校实验室可分为化学类、机电类、计算机类、其他类等四个类别。
第十六条 实验室分类标准及管理要求:
(一)化学类实验室是指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包括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必须经学校审批,公安等部门批准。
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存放总量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化学性质设置专用空间科学有序、分类存放。
设置实验废弃物存放区,分类收集、张贴标签,集中地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科学处置实验危废。
机电类实验室是指机械、电气、高温、高压、激光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机电类设备应做到定期维护保养,危险性设备应张贴危险警示标识与操作规程。
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要办理使用登记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操作机械加工设备实验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
计算机类实验室是指涉及较多计算机、电路板、服务器等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包括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等情况。
计算机类设备应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未列入上述三个类别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其他类实验室应做好用水用电及消防安全等基础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程序:
(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标准初步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
(二)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提交教务部备案。
(三)实验室风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当风险源发生变更后,二级单位应及时重新进行认定,修正更新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提交教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
第四章 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调整实验室,新增实验项目或现有实验项目有新增风险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所涉及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的风险。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资质条件。
(三)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责任制落实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由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组评审报告,通过安全风险评审的,报送教务部备案,教务部对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可能发生的实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组织专家组对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由教务部对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开展进一步核查,核查通过的项目方可启动实施,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启动实施。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安全技术知识、环保教育以及应急演练等。
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参与实验活动的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环保宣传教育和安全考试。
实验室安全风险较大的学科、专业必须将实验室安全相关课程或内容纳入学生培养方案。
第二十四条 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前必须达到相应准入要求:
(一)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参加并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掌握必备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对实验室涉及的风险知情并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经实验室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授权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准入管理要做好记录,作为档案备查。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按照“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要求,以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常规检查。各实验室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经常性检查:Ⅰ、Ⅱ级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Ⅲ级实验室,每周至少检查两次;Ⅳ级实验室,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二)专项检查。按照教育部及属地管理部门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三)定期检查。学校每年于学期初、学期末等时间节点开展实验室检查,每年至少四次。二级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实验室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覆盖的实验室检查。
(四)随机抽查。学校、二级单位对实验室随机抽查。
第二十七条 检查内容以《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为基础,牵头检查单位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检查中所发现的隐患,二级单位、实验室对发现的隐患实行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全流程闭环管理。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订整改计划报教务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直至整改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全校师生可通过公开渠道,对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监督举报。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教务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学校、本单位和本实验室的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联动应急响应机制。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二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保障救援和消防通道通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及时联系校医院及120急救,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必要时,启动校级应急预案,与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并向主管部门和属地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程序、构成责任事故行为鉴定等,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暂行条例》(中南大政字〔2003〕13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